文明创建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发布时间:2024-02-07
来源:鹤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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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简介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是精神文明创建的龙头工程,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化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途径。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工作导向,推动城市科学规划、精心建设、精细管理,促进城市生产发展、生活宜居、生态良好,打造城市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城市文化品位、群众生活质量,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文明城市。

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及动态管理

    全国文明城市是对一个城市文明创建工作成效的最高评价,是反映一个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综合发展成果的最高荣誉,是社会普遍公认的综合性强、含金量高、公信力大的城市荣誉称号。

 2005年以来,中央文明委每三年评选表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经过多年实践,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标准严格、实用有效的评选制度和评选办法,确保评选结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检验。在三年创建周期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一批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城区,中央文明办每年对提名城市、城区组织第三方测评,以三年测评加权平均成绩作为评选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城区的基本依据。根据城市类型和工作实际,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分为省会(首府)和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市和县,直辖市城区4个组别,中央文明办分组别进行测评排名,从每个组别中择优选取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城区。

 为客观评价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成效,中央文明委颁布《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城市的主要依据。为突出文明城市创建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全国文明城市的美誉度公信力,中央文明委颁布《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从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生态环境保护、诚信建设、创建工作机制等方面确定具体负面清单项目,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从轻到重分别实施罚扣测评分数、通报批评、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取消提名城市参评资格、取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等惩戒办法,划定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底线”和“红线”。通过建立这种“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有力督促了全国文明城市和提名城市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水平,确保了文明城市创建的质量和水平。(来源: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