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康健同志代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2023年8月24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苏康健同志代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由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转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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