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鹤壁市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园是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品质、提高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民生工程与生态工程相结合,不断加大公园建设投入,公园数量、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园的类型、布局、设计、内涵和服务品质等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条例》的地方立法程序,市城市管理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按时完成了立法任务。此次《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园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助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助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据悉,《条例》共28条,结合我市公园管理工作的难点,确立了“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服务公众”的工作原则;细化了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责任;明确了公园体系规划与设计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原则要求;加强了对活动举办、公益宣传、噪声、车辆等的管理;规定了开放共享、便民服务、监督举报等制度。此外,对车辆擅自入园、携带未系犬绳的犬只入园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