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玉川辞去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3年2月27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李玉川同志工作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玉川辞去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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