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我市召开《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两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我省首部专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了两部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如何推进两部条例贯彻实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准确定义了“电动自行车”的概念
发布会介绍,截至今年年初,我市实际拥有电动自行车约22万辆,拥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约33万辆,电动自行车等各类电动车与汽车、自行车、行人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
在日常生活当中,广大市民习惯将以蓄电池和电动机作为动力源的两轮交通工具统称为电动车。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所谓的“电动车”,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其重量、功率、时速等要素,应区分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三大类别。其中,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性质,电动自行车则属于非机动车性质。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等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已经较为明确具体,因此,《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调整对象界定为属于非机动车性质的电动自行车,并在条例第三条专门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存在未悬挂号牌的行为。
同时,对其他六种情形也进行了明确禁止: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醉酒驾驶;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市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在12月1日至7日期间,适时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随后转入常态化治理。
未悬挂号牌上路、逆向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或被处二十元罚款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市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协调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带牌销售”,对于市民已经购买尚未安装号牌的,则在全市设立了6处电动车号牌便民安装点,具体的安装点位地址和时间,大家可以查看“鹤壁交管微发布”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还对实名登记、车辆状况、上路通行、停放充电等作出规范的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等要求。
《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对各类挖掘作业和行为等作出禁止性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辛村遗址在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的表述是“浚县辛村遗址”,随着近年行政区划的调整,为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采用“辛村遗址”的表述,并在条例第三条对“辛村遗址”的概念作了专门定义,以保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与条例保护对象的同一性。
《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着重就对遗址保护最具危害的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损坏保护设施以及相关挖掘行为等情形,设定了罚则。
《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根据辛村遗址与现代村落叠压,文物埋藏浅,极易受到日常生产生活行为干扰破坏的特点,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着重对各类挖掘作业和行为作出若干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对关乎民生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损坏需要紧急抢修”时,附条件开设了政策天窗,对因限制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而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依法给予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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