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张开乐同志代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2022年8月22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张开乐同志代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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