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
(2022年5月21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相关工作,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规定,落实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核酸检测、入鹤及离鹤报备等措施,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场景和情形,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剧场影院、会展场馆、游艺娱乐和宾馆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火车站、汽车站、公园、景点、集市等室外场所时;
(三)乘坐厢式电梯和客运列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四)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五)医院就诊或者陪护时;
(六)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和扫场所码等健康检查时;
(七)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八)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和学校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指导规范佩戴口罩。
三、进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工地等以及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扫场所码。
前款所列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展示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并负责查验进入人员的扫码情况。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应当采取纸质登记等其他替代措施。
四、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决策机构规定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核酸检测。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做好“愿检尽检”服务保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核酸检测,为确有实际困难、不便到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的人员提供上门采样等服务措施。
五、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决策机构规定纳入入鹤及离鹤报备范围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报备,不得隐瞒时间、行程、旅居史等个人信息。需要采取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者居家健康监测等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卫生健康、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民政、司法、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七、个人未按照本决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相关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提示和劝导,对拒不服从劝导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个人未按照本决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核酸检测、报备个人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导致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相关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本决定履行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负有疫情常态化防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泄露个人信息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本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