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及《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9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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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辛村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辛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辛村遗址,是指位于河南省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商周时期文化遗存。
第四条 辛村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证辛村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辛村遗址保护工作,指定辛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辛村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辛村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辛村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辛村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因辛村遗址保护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辛村遗址文化价值的挖掘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辛村遗址保护工作,捐赠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辛村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辛村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辛村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辛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内村民和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统筹解决搬迁安置用地和经费。
第十五条 在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上述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保证辛村遗址的安全。
在辛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辛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辛村遗址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水电气暖等设施损坏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立即抢修,同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
(二) 损坏遗址文物保护设施;
(三) 擅自打井、深翻土地、采砂、取土、开挖沟渠、种植危害辛村遗址安全的植物;
(四) 建设污染辛村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排放污染物;
(五) 其他影响辛村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完成辛村遗址考古发掘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在发生危及辛村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辛村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辛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辛村遗址的日常维护、监测和巡查,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予以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文物保护员队伍。
第二十二条 辛村遗址保护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编制辛村遗址保护规划、审批与辛村遗址有关的建设工程以及决定其他与辛村遗址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辛村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辛村遗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二十四条 通过建立辛村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方式,建设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间,促进对辛村遗址的展示与宣传。
支持运用大数据、数智化等信息技术,促进辛村遗址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
第二十五条 利用辛村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辛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前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辛村遗址安全。
第二十六条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考古研究、文化创意等相关领域领军人物、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辛村遗址文物资源,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辛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对文物利用进行指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的,依法赔偿,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 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依法赔偿,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打井、深翻土地、采砂、取土、开挖沟渠、种植危害辛村遗址安全的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淇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擅自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予以处罚。
(四) 建设污染辛村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辛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辛村遗址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