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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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6月28日鹤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质量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深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综合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依法探索。

 

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有重大危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有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规范检察建议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诉讼衔接等程序。检察建议书可以公开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探索。

 

注重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与促进行业整治、区域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有地方特色的专项监督活动。

 

三、行政机关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为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按照检察建议及时办理、认真整改,按期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案件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实现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办理。

 

五、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裁判执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灵活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多元化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执行。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行政、监察、司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商构建重大工作通报、信息共享反馈、案件取证协作、快速协调联动等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应急会商、联合开展专项公益保护活动,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管理等手段,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遭受暴力殴打、聚众围攻等阻碍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涉公益诉讼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准入,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机构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实行专账管理。积极探索实践“河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促进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八、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全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定期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公益诉讼内容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倡导、鼓励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