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鹤壁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是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机关党委对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机关党委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五条 学习的组织与职责
1 .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机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2.机关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党委分管思想宣传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3.党委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7.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8.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9.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
1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经验;
11.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政策以及市委要求的相关内容;
1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时事政治;
13.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学习方式
1.集中学习。集中学习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坚持每两个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学习时间为半天。集中学习可采取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常委会党委成员辅导,深入基层、生产一线作观摩学习,观看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2.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由机关党委负责检查。
3.深入研讨。机关党委中心组要将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结合起来,中心组根据学习内容适当安排成员作学习体会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进一步深化学习效果。
4. 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第八条 学习要求
1.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学习与统一思想、驾驭全局,进行科学决策、改造主观世界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执政能力。
2.严格学习纪律。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建立考勤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请假,事后需及时补课。
3.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理论文章。中心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活动,每年成员要完成撰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1 — 2篇。
4.中心组成员要确保完成学习篇目和内容,认真记写学习笔记,要统一使用机关党委下发的自学笔记本和集中学习记录本,以备调阅、考核。
第九条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1.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应由机关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送市直工委宣传部和市委宣传部备案。
2.机关党委结合年底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综合考核,对党委成员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考核。机关党委分管负责人要对机关党委成员的学习笔记进行抽查检查,作为年底理论考核成绩依据。
3.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述学中,每个中心组成员要汇报和检查自己的学习情况。将理论学习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4.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市直工委宣传部和市委宣传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5.机关党委对中心组学习重视不够、开展不力的党委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机关党委承担。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