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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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2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要严管管严,管住重点人员,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组织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经济功能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卡点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野生动物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海关查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应急救援有关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学校复工复产复学,加强分类指导、实行错峰到岗,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全面做好返工、返岗、返校后的疫情防控。

复工复产的企业应当制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购置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落实对包括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等在内的各项卫生防疫要求和措施,优化资源配备,合理布置用工,避免人群聚集。

充分发挥各类数字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推进数据协同共享,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各类学校应当坚持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通过网络等渠道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制定复学工作预案和校园防疫规范,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有序返校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由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县(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监察对象在疫情防控中履职尽责、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问责。

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与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主动亮身份、担责任、当先锋、作表率,展示为民履职良好形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