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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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20年6月28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及《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3316015

 邮    箱:hbrdfgw@163.com

                          鹤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浚县古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浚县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浚县古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浚县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持古城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文化的传承性。

第四条  浚县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明清古城墙、文治阁、文庙、碧霞宫、云溪桥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李家大院、火神庙等历史建筑;

(三)黎阳仓、阳明书院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遗存;

(四)东大街、南山街、南小西门里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北小门里街、辛庄街等历史风貌区;

(五)城门楼、城隍庙、县衙等恢复建设的重点建筑;

(六)大运河、大伾山、浮丘山等历史地理环境要素;

(七)泥咕咕、民间社火、大平调、正月古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五条  浚县古城保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山水城一体的特色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形态、体量、色彩和材质;

(三)重点标志性保护对象视觉通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浚县人民政府负责浚县古城保护工作。

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浚县古城保护具体职责。

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术、参与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文化研究等方式,在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下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对在浚县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浚县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浚县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  月  日(条例批准之日)为浚县古城保护日,农历正月为浚县古城保护宣传月。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浚县古城详细规划。

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修改。

第十二条  对古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征得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浚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浚县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浚县古城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建设控制区内建(构)筑物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风貌协调区内建(构)筑物布局和高度不得影响古城视觉通廊,形态、色彩、风格等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设施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浚县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将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予以保护。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建立保护档案,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移动保护标识。

第十八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编制文物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整治,保持传统街巷格局,逐步恢复历史环境风貌。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历史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

第二十一条  浚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城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   整治修复古城水系,保持水体洁净和水质卫生。

禁止向大运河、护城河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实施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数字化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古城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浚县人民政府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限制机动车通行。

浚县明清古城墙范围内,可以实行车辆准入制,具体办法由浚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浚县古城的经营业态,制定并发布鼓励、控制和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促进业态多样化发展,突出地方特色。

第二十七条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净化美化市容市貌。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设置店铺门面、招牌、广告灯箱等,应当符合浚县古城特色风貌。

第二十八条  加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商业活动特别是正月古庙会期间群众性聚集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古城文物、建筑和设施安全。

第二十九条  控制古城核心区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鼓励行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迁出,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优先用于古城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浚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旅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大伾山、浮丘山、大运河和黎阳仓的具体保护方案。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子贡儒商文化、大运河文化等具有浚县特色传统文化的发掘研究,充分利用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第三十二条  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整理和利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办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三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浚县古城标识,加强标识的保护和利用,强化浚县古城品牌效应。

第三十四条  鼓励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将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对公众开放,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古城资源,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传承弘扬正月古庙会、民间社火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

(二)开设主题博物馆、文化展示馆、特色图书馆;

(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影视、演出、摄影、书画、戏曲及文学创作等活动;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字画的展示和交易;

(五)制作、展示、销售泥咕咕、黄河古陶等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六)经营民宿客栈、传统餐饮和特色小吃,开发古城文化旅游、休闲旅游;

(七)其他有利于浚县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古树名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安装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设置店铺门面、招牌、广告灯箱等不符合浚县古城特色风貌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负有浚县古城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