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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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答记者问

 

6月28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了《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推进《决定》的宣传和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尚欣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市出台《决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职能,自2017年7月全面推开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共登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21件,立案284件,通过诉前程序办理235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诉前公告阶段)。从市人大常委会最近两年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专项视察的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然存在认识误区,极个别单位在配合调查取证和回复检察建议等方面甚至存在消极和抵触情绪;二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衔接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三是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面还需加大工作力度等。为了推进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几个重要问题,以《决定》的形式作出了规定性要求,旨在充分发挥检察、监察、审判、行政等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为建设高质量发展城市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司法保障。

 

问:《决定》如何规定检察机关的责任?

 

答:《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综合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依法探索。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有重大危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有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问:《决定》对监察、审判及其他机关规定了哪些责任?

 

答: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监察、审判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决定》要求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双向移送,及时依法依规办理。要求审判机关在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裁判执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为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问:如何推进《决定》的宣传和贯彻?

 

答: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公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引导全社会自觉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认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检察机关要通过定期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不断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公益诉讼内容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积极按规定出庭应诉,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倡导、鼓励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市人大将在适当时候对《决定》的宣传贯彻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以确保《决定》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地见效。